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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阿蕊、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阿蕊,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526号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蕊,女,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罗辉,男,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蕊、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阿蕊、罗辉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英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新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