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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艮汉与秦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艮汉,秦泽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314号原告赵艮汉,男,生于1959年10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民。被告秦泽勤,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民。原告赵艮汉诉被告秦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艮汉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艮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艮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艮汉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