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艮汉与秦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艮汉,秦泽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314号原告赵艮汉,男,生于1959年10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民。被告秦泽勤,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民。原告赵艮汉诉被告秦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艮汉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艮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艮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艮汉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