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正、李继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李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10号之一申请人周正,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继武,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周正与李继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239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继武在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丈量编号为8-58的房屋拆迁赔偿款14500元,期限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变更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145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具体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继武的银行存款145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