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李胜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李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224号原告赵海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李胜男,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赵海涛与被告李胜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海珅人民陪审员 朱 刚人民陪审员 张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