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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李胜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李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224号原告赵海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李胜男,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赵海涛与被告李胜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海珅人民陪审员  朱 刚人民陪审员  张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