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永行与卢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行,卢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163号原告:潘永行,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光,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汉全,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原告潘永行与被告卢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卢汉全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卢伟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