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振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振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6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振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横峰县。2012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1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振辉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9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振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振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振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振辉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9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