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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宗国与被执行人欧春、四川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国,欧春,四川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赵宗国,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欧春,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唐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国与被执行人欧春、四川林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赵宗国与被执行人欧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宗国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