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724执4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漆兴富与被申请人徐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兴富,徐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724执4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漆兴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被执行人:徐德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漆兴富与被申请人徐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8)川0724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通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