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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4执4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漆兴富与被申请人徐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兴富,徐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724执4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漆兴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被执行人:徐德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漆兴富与被申请人徐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8)川0724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通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