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廖永生、廖志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廖永生,廖志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476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十里方圆鹤山项目1期商业1区-1。主要负责人:陈浩。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雁,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冉,是该公司员工。被告:廖永生,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廖志洪,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廖志洪、廖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3.40元,减半收取计1716.70元,由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716.70元,本院不作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