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重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重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重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俊涛。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重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俊涛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