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协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肖翠萍、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翠萍,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协89号申请执行人肖翠萍,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证件号码450305198005302023。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董事长。肖翠萍与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6)桂0305执392号】一案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曾宪戊审 判 员 伍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