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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芳香、袁润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芳香,袁润发,袁吉中,袁吉权,袁吉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香,女,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润发,男,汉族,1995年9月2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亮,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系上诉人袁润发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吉中,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吉权,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宏,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袁吉先,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周芳香、袁润发因与被上诉人袁吉中、袁吉权、原审第三人袁吉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芳香、袁润发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芳香、袁润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芳香、袁润发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周芳香、袁润发负担;由本院退还周芳香、袁润发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建毅审 判 员 唐 川审 判 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陶晓梅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