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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铷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铷,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陈群成,陈辉阳,陈丽,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365号申请人赵铷,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曦鹤。被执行人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17楼。法定代表人张曦鹤。被执行人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骏景尚都)。法定代表人陈向辉。被执行人张曦鹤,女,汉族,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陈向辉,男,汉族,出身于1975年5月5日,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陈群成,男,汉族,1947年7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陈辉阳,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陈丽,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彭松,男,土家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赵铷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陈群成、陈辉阳、陈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陈群成、陈辉阳、陈丽、彭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张曦鹤、陈向辉、陈群成、陈辉阳、陈丽、彭松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