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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破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四川英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英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破申21号申请人:四川英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国。被申请人: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裴中军,董事长。四川英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公司)以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对互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英联公司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互盛公司欠其500万本金及利息。该债权经武侯法院判决确认,经申请执行后亦未获得清偿。互盛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查明:互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3日,现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为裴中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4月2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判令裴中军、互盛公司归还英联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发生效力后,英联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武侯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73726.03元人民币。经武侯法院执行,二被执行人除互盛公司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地上建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互盛公司财产正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武侯法院在移送本案审查中,提交有执行系统查询的关联案件清单,载明以互盛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22件,执行本金合计185492517元,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出具的、委托人为互盛公司对互盛公司土地及房产的评估报告估价为13156.87万元。2017年7月14日,武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英联公司的债权系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强制执行后未获清偿,其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主体适格;互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四川英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 兵审判员 贺晓琼审判员 徐尔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