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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德菊与王世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菊,王世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162号原告:邓德菊,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中,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珍,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邓德菊与被告王世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邓德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世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菊撤回对被告王世珍的起诉。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