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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标与王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标,王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01号原告:王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与被告王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标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