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标与王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标,王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01号原告:王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与被告王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标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