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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40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号3-3-1,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66********。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