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太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太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太强,曾用名田进,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德江县。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太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太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芸、被告人田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太强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东村鼓楼下街某号,采用翻围墙、爬窗等方式,进入柳某住宅实施盗窃,后因故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太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柳某的陈述、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田太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太强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太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太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太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人民陪审员 苏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