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与徐州博瑞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神采映画动漫影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徐州博瑞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神采映画动漫影像有限公司,朱炎,许可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163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负责人:谢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该支行员工。被告:徐州博瑞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320室。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灿灿,江苏神采映画动漫影像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江苏神采映画动漫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矿大科技园内徐州软件园B座。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灿灿,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炎,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军,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可可,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诉被告徐州博瑞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神采映画动漫影像有限公司、朱炎、许可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