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秦善涛、黄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善涛,黄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秦善涛。被执行人:黄家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善涛与被执行人黄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林城镇方中村有土地一处[不动产证号:长土国用(2014)第01001814号]及地面建筑,已被另案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