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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秦善涛、黄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善涛,黄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秦善涛。被执行人:黄家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善涛与被执行人黄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林城镇方中村有土地一处[不动产证号:长土国用(2014)第01001814号]及地面建筑,已被另案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