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宋勇、段耀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勇,段耀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521民督2号申请人:宋勇,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申请人:段耀金,男,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申请人宋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但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全额还款义务,仅向申请人归还借款4000元,剩余16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据》证明。要求被申请人段耀金给付申请人宋勇借款人民币1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耀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宋勇借款人民币16000元。申请费67元,由被申请人段耀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