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光辉、周西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周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周西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李光辉与被执行人周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周西斌欠李光辉借款共计17万元,双方合议后,只需偿还10万元,分期支付;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万元;如不按期支付,被告将按本金17万元偿还。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周西斌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时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324执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