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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东营聚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聚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聚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四路51号302B室。法定代表人殷胜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孟华,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登记证号为广国用(2014)第356号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广国用(2014)第356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