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东明与侯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明,侯悦,山东泰安东泰服装有限公司,齐河县聚兴成服装有限公司,齐河县东泰祥服装加工部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30号申请人王东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侯悦,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山东泰安东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法定代表人:侯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齐河县聚兴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侯悦,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齐河县东泰祥服装加工部,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侯悦,职务:经理。申请人王东明与被申请人侯悦、山���泰安东泰服装有限公司、齐河县聚兴成服装有限公司、齐河县东泰祥服装加工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案件申请费,暂由申请人王东明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