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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戴伟华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贾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贾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787号原告:戴伟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A7-13006房。负责人:张传飞。被告:贾敏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城购物广场一栋04之404。负责人:谢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伟华诉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贾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伟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戴伟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贾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伟华承担。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