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锦坤、徐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坤,徐达,徐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徐锦坤,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徐达,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徐家雄,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徐锦坤与被执行人徐达、徐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锦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达、徐家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徐达、徐家雄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徐锦坤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达、徐家雄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徐达、徐家雄与本院(2014)融执行字第20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徐达、徐家雄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