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广平与被告庞厚政、潘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平,庞厚政,潘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36号原告:潘广平,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翔,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庞厚政,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潘传兰,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潘广平与被告庞厚政、潘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潘广平于2017年7月17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潘广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潘广平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