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容与陈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容,陈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12号原告:罗容,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治华,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罗容与被告陈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治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原告罗容负担。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