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绥生与王有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绥生,王有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923号原告:吕绥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有亮,住锡林浩特市。原告吕绥生诉被告王有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吕绥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绥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吕绥生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