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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绥生与王有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绥生,王有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923号原告:吕绥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有亮,住锡林浩特市。原告吕绥生诉被告王有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吕绥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绥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吕绥生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