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沃华根与郎水华、汪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华根,郎水华,汪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109号原告:沃华根,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郎水华,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汪志娟,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华根诉被告郎水华、汪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沃华根以被告郎水华、汪水娟案款已付清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沃华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沃华根负担。审 判 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邵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