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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世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成,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小学文化,务工,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人张世成于2017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后,因本次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至5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梁,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万宗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成及其辩护人王从丰、许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张世成驾驶皖C×××××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淮上区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段吴小街镇西门渡村(原迟村)路段处,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迟某撞倒致伤,被害人迟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世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世成驾车逃逸。事故大队于2017年5月2日12时15分许查获张世成及肇事车辆。经讯问,被告人张世成如实供述了其肇事逃逸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世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世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现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损失,取得谅解。综上,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张世成驾驶皖C×××××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蚌埠市淮上区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吴小街镇西门渡村(原迟村)路段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三轮摩托车车厢前部右侧拐角处与行人迟某肢体前侧发生连续接触刮碰,致迟某被撞倒并受伤。张世成发现撞到人后,为逃避处罚而驾车逃逸。被害人迟某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世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迟某无责任。2017年5月2日12时15分许,交警事故大队在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路西居委会张家组34号张世成家中查获张世成及肇事车辆。张世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肇事逃逸的事实。本院审理期间,张世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张世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20.7万元,已付17.7万元,剩余3万元二年内付清。被害人亲属对张世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本院审理期间,蚌埠市淮上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张世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旧车转让协议、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毕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世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皖C×××××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与行人迟某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蚌埠市淮上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张世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张世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张世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元利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