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志天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天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天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汕头街康佳苑副塔楼一层111A,组织机构代码证:79796346-0。法定代表人:叶玨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银都国际办公中心17FA。组织机构代码:78369073-X。法定代表人:严瑞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梁志天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190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