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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然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牛超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然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牛超海,胡丽娟,牛朝文,胡永超,娄丽平,孙伟民,李松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323号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2469533X。法定代表人:贾明军,任该行董事长。被告:河南然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合寨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082000037694。法定代表人:牛超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牛超海,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胡丽娟,女,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牛朝文,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胡永超,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娄丽平,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孙伟民,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松敏,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然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牛超海、胡丽娟、牛朝文、胡永超、娄丽平、孙伟民、李松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岳东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