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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建泼申请执行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泼,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8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泼,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二委XX组。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2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龙沙路军校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