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力诉被告宝鸡市新力物流有限公司、王武生、张洪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宝鸡市新力物流有限公司,王武生,张洪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304-2号原告张力,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2日,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新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86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71129787.法定代表人吴虹,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武生,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张洪,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7日,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诉被告宝鸡市新力物流有限公司、王武生、张洪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