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庆与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被执行人:宋凤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329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凤个人所有的位于临沭县XXXXXXXXXXXXXX楼房一套,现本房产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凤个人所有的位于临沭县XXXXXXXXXXXXXX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