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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庆与宋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被执行人:宋凤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329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凤个人所有的位于临沭县XXXXXXXXXXXXXX楼房一套,现本房产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凤个人所有的位于临沭县XXXXXXXXXXXXXX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