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行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冬林、成旋与娄底经济开发区涟滨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冬林,成旋,娄底经济开发区涟滨街道办事处,娄底经济开发区拆迁事务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终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冬林,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旋,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经济开发区涟滨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汉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俊兵,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娄底经济开发区拆迁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李金海,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成冬林、成旋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行初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冬林、成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冬林、成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冬林、成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冬林、成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志方审 判 员 肖卫江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艳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