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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立文、陈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文,陈晋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02民初790号申请人:黄立文,男,1970年08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申请人:陈晋连,女,1983年01月07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人黄立文与被申请人陈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立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晋连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A×××××雪佛兰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F×××××东风日产小型轿车等三辆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权属为自己的车牌号为桂F×××××起亚越野车、车牌号为桂F×××××大众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F×××××别克商务车等三辆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以逃避法院即将作出判决的执行,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晋连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A×××××雪佛兰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F×××××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各壹辆。二、被申请人陈晋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晋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晋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晋连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陈晋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瑞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