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长春市凯日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长春市凯日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初617号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毕业玫瑰谷第L03幢0单元108号。法定代表人:夏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街和佳园路交汇处507号。法定代表人:吴立伟,村书记。第三人:长春市凯日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656号。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凭。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家子村委会)、第三人长春市凯日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日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影,第三人凯日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家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上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家子村委会为上合公司办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99号、建筑面积13525.9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900016**号办公楼的更名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2.判令被告三家子村委会为上合公司办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三家子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凯日园公司与长春市三佳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佳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佳实业公司以其所属的三佳集团大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99号、建筑面积13525.99平方米)整体给予凯日园公司抵顶所欠往来账款,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总计4057.797万元,集团大厦所有权在2005年10月1日前转交给凯日园公司,并在2005年10月1日将房屋和土地更名至凯日园公司名下,上述协议签订后,三佳实业公司将房屋及土地交付凯日园公司,并于2008年先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均登记在三佳实业公司名下,但三佳实业公司未与凯日园公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011年10月18日,三佳实业公司注销,上述土地及房屋分配给三家子村委会。2017年4月25日,上合公司与凯日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凯日园公司将上述《协议书》所享有权益转让给原告,价款为4100万元,份两次给付,协议签订后,上合公司依约付款,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三家子村委会发出函件,要求其七日内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经上合公司多次沟通,三家子村委会均无理拖延,故诉至法院。三家子村委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凯日园公司陈述:认可上合公司诉讼请求,三家子村委会应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三佳实业公司与凯日园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1.三佳实业公司同意将其所述的三佳集团大厦整体给予凯日园公司抵顶所欠凯日园公司欠款,凯日园公司同意接收。三佳集团大厦位于高新区硅谷大街3399号,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建筑面积13525.99平方米;2.三佳实业公司所属集团大厦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总计4057.79万元,待双方欠款结算完成后,双方进行决算,多退少补。3.三佳实业公司所属集团大厦所有权在2005年10月1日前转交给凯日园公司。同时,双方结清往来款项。4.在2005年10月1日前,三佳实业公司将该大厦更名至凯日园公司名下(如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三佳实业公司承担一切相应的费用。签订协议后。三佳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凯日园公司。2008年三佳实业公司先后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使用权证书,登记在三佳实业公司名下,案涉房屋坐落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99号,建筑面积13525.9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9000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8)第091000105号。2011年10月18日,三佳实业公司经清算注销。清算报告显示,清算后的一切事项由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负责。2007年4月25日,凯日园公司与上合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1.凯日园公司与三佳实业公司于2005年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佳实业公司将其所属的三佳集团大厦抵账给凯日园公司,用于偿还欠款。现凯日园公司与上合公司协商,凯日园公司将《协议书》全部权益转让给上合公司,上合公司同意受让,转让价款4100万元。2.签订本转让协议后三日内,上合公司支付200万元,剩余款项待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上合公司名下时给付凯日园公司,办理房屋及土地更名费用由上合公司承担。3.三佳实业公司现已注销,本协议签订后,所有与三佳实业公司或其债权债务承接人之间关于权利的主张事宜,均由上合公司负责。必要时,凯日园公司可予以协助。签订此协议后,上合公司向凯日园公司支付200万元。2017年5月10日,上合公司向三家子村委会出发《通知函》,内容为:“我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与凯日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三佳实业公司与凯日园公司2005年签订的《协议书》权利转让给我公司,由于三佳实业公司已经注销,《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及土地在清算财产分配时归属于贵村,因此应由贵村继续履行三佳实业公司在《协议书》中的义务。鉴于以上情况,请贵村在收到本通知七日内,协助我司办理产权及土地更名过户手续。否则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家子村委会为按此通知协助上合公司办理手续,上合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案涉房屋及土地不存在查封及他项权利,与三家子村委会副主任李洪延电话核实(2017年7月18日),三佳实业公司与凯日园公司签订《协议书》及三佳实业公司已向凯日园公司交付房屋的情况属实。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函》、房屋权属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1.凯日园公司与三佳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佳实业公司作为债务人负有协助办理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更名的义务,现三佳实业公司已注销,在清算报告中显示清算后的一切事项由三家子村委会负责,因此协助办理更名过户的义务应由三家子村委会承继负担。2.凯日园公司与上合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凯日园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向三家子村委会通知由其向上合公司履行《协议书》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规定,该债权转让对三家子村委会具有约束力,三家子村委会应协助上合公司办理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3.关于办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费用是否由三家子村委会负担问题,虽然凯日园公司与三佳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三佳实业公司承担更名费用,但现更名过户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可由上合公司先行垫付,待实际发生后,上合公司再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长春市三佳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900016**号(坐落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99号、建筑面积13525.99平方米)房产权属登记更名至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长春市三佳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8)第091000105号(面积为52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更名至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三、驳回原告长春上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800元,由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人民陪审员 白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