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郝倩、天津欣诺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倩,天津欣诺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郝倩,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图书馆馆员,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武警后勤学院单身宿舍北楼404室。被执行人:天津欣诺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二号楼908室。法定代表人:纪爱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郝倩与天津欣诺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