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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冰宇与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宇,聂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252号原告:陈冰宇,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奡,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南,曾用名聂南喜,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宇与被告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冰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冰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