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67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还清欠款本金,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