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恒丰嘉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丰嘉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京信汇(北京)茶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丰嘉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南区一层、二至四层。法定代表人:竺小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飞,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京信汇(北京)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四层。法定代表人:祝鋆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恒丰嘉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京信汇(北京)茶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京信汇(北京)茶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京信汇(北京)茶艺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京信汇(北京)茶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