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宋沅斌、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沅斌,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张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宋沅斌,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152号1栋281室。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沅斌与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张红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沅斌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