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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秀芳、李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秀芳,李庆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548号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智利,内蒙古纳文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芳,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庆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秀芳、李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德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