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志江与谢斌、李世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江,谢斌,李世峰,王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21-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谢斌,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5日,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世峰,男,生于1969年12月21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青云,男,生于1984年9月13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农民。马志江与谢斌、李世峰、王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志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斌、李世峰、王青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斌所有的陕K×××××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斌所有的陕K×××××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转移、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