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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9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139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