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9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139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