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龙溪、郭炳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龙溪,郭炳南,童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64号申请执行人:邹龙溪,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郭炳南,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童梅英,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邹龙溪于2017年1月2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炳南、童梅英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龙溪与被执行人郭炳南、童梅英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惩治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郭炳南、童梅英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