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戚发忠与王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发忠,王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80号原告:戚发忠,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广辉,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戚发忠与被告王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戚发忠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