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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必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必帮,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松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兴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必帮,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巢湖市,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汤必帮与曹永莲共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银湖波尔卡国际花园2-1-101房屋(权属证书号:201103605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